四川省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为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的;首套房屋交付已届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0%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90天的;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起30日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并同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文件资料。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基本程序;如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1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在30日以内改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之日起15日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